一般傷殘鑒定幾個月有效
傷殘鑒定一般傷殘鑒定幾個月有效 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十日一般傷殘鑒定幾個月有效 ,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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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有效期多久一般情況下,在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結論書后,該司法鑒定結論書長期有效一般傷殘鑒定幾個月有效 ;但是,傷者向對方索賠一般傷殘鑒定幾個月有效 的時間是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按照《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一般傷殘鑒定幾個月有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所以,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也應當受三年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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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傷鑒定一般傷殘鑒定幾個月有效 ,應該在認定為工傷之后兩年內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