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具體是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殘疾賠償金:城市居民戶口:24852元年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農村居民戶口:10849元年。(這兩個標準為2012年的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2013年的暫時還沒有頒發,但數額要肯定是增長)。以城市戶口為例,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24852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傷殘賠償系數根據鑒定結論來定。十級傷殘就是0. 1,九級傷殘就是0. 2,八級傷殘就是0. 3,七級傷殘就是0. 4,六級傷殘就是0. 5,五級傷殘就是0. 6,四級傷殘就是0. 7,三級傷殘就是0. 8,二級傷殘就是0. 9,一級傷殘就是1.0。死亡賠償金:城市居民戶口:24852元年,農村居民戶口:10849元年。計算20年。喪葬費:武漢地區上年度6個月的平均工資。一般情況下: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于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筑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筑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于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城市和農村的標準是什么,農村戶口有沒有區別交通事故造成傷殘賠多少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是需要結合具體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的情況計算才能知道。 殘疾賠償金 =城鎮或者農村可支配收入 x賠償年限 x傷殘系數,需要證明年齡(一般就是身份證),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的賠償與交通部門出具的 事故認定書 中認定的責任、傷者的受傷情況以及傷者戶口性質都有很大的關系。只要發生傷殘或死亡的情形,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賠償標準就會有所區別,城鎮戶口標準要高于農村戶口。但農村戶口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任意一個,也可以按照城鎮戶口來主張賠償。 1、事故發生前在城市居住滿一年,需要材料如下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 (1)居委會及房東的證明 (2)轄區派出所證明 (3)暫住證或居住證 (4)房地產證 (5)其它 2、事故發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穩定的收入,需要材料如下: (1)事故發生前連續滿一年的社保證明 (2)有勞動合同及工資表(事故發生之前一年的) (3)納稅憑證 (4)事故發生前連續滿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肯定是要賠償的,至于要賠多少,與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劃分的要承擔的責任比例(例外:機動車一方無責也可能會承擔10%以內的賠償責任),以及受損情況綜合判斷,最后可能會賠償以下15個法定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交通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 、 精神損失費 、其他財產損失費。 傷殘等級鑒定 要根據具體的受傷部位、受傷程度、康復情況、功能障礙以及事后恢復可能性等因素來綜合判斷,且鑒定是由專業的鑒定機構來鑒定,而不是一般人能夠直觀評測的,所以傷殘鑒定必須要注意兩個關鍵環節:一是鑒定單位的選擇,二是鑒定時機的把握。因為能評上級別和評不上級別,評上1級和評上10級,賠償項目的金額差距是很大的,會有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的差距。
傷殘賠償是否分城市和農村戶口?傷殘賠償分城市和農村戶口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傷殘賠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擴展資料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拍賣網——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農村和城鎮的工傷賠償標準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一、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殘疾賠償金農村與城市戶口的區別是什么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 案件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25條規定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 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第28條規定:被 扶養 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所以 農村戶口 與城鎮戶口的區別就是 賠償標準 的不同。不過賠償權利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在 證據 充分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經常居住地標準計算。 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 傷殘 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 十級傷殘 乘以10%。
傷殘賠償金是否區分農村城鎮法律分析:傷殘賠償分城市和農村戶口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傷殘賠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的解釋》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的傷殘農村和城市的標準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