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工傷鑒定也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屬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其辦公室一般設立在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法律分析
申請工傷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的程序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3、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5、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7、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去哪個部門做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
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由勞動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鑒定是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判定傷、病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程度的技術性工作,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勞動鑒定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干涉。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達后,用人單位攜帶上述資料前往成都社保局或分局辦理報銷手續即可。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能力鑒定在哪個部門做設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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