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十級傷殘是否可以賠償到二十萬還需要具體分析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如果是殘疾賠償金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不會那么多,按城鎮居民計算也只有七萬左右。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是年再乘百分之十。
法律分析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十級傷殘 (三級戊等) 醫療事故 是最輕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的一種 傷殘等級 ,主要包括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醫療事故十級傷殘主要有如下 賠償標準 : 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 醫療費 、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喪葬費 、被 扶養 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 精神損害 撫慰金等,并較為明確地規定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了上述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辦法。
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能賠多少錢?一般也就幾萬塊錢吧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根據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醫療事故十級傷殘等于三級戊等的醫療事故,屬于最輕的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椎按照按10%計算。主要賠付的費用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不同費用有明確的計算標準。
醫療事故傷殘鑒定十級賠償標準1、醫療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必然產生的治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2、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10%×20年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二十萬起步 ;3、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4、誤工費,本人日工資×誤工天數;5、護理費,每日護理費(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需要護理的天數×護理人員人數;6、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7、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加強營養意見確定金額×需要加強營養的天數;8、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需要撫養的年數×需要撫養的人數×10%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