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情況不明不好講,這關鍵要看某個人工資收入情況如何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了,因為即使如你所說的情況,由于每一個人工資不同,補償夜不盡相同。
補償標準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社保和工作單位注冊地不一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工資標準按哪個地方為準?解除合同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的補償金標準為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與地區沒有關系。
勞動合同簽訂地與工作所在地不符發生勞動賠償以哪個地點為標準?勞動合同簽訂地與工作所在地不符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發生勞動爭議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
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么一、勞動 經濟補償金 標準是什么 按照《 勞動法 》和《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 解除合同 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勞動補償金和地方一樣嗎 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 拖欠工資 ,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 工資 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 加班 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一般在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有些時候符合法律情形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也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在不同的情況下,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其實規定的不一樣,上文中就這點總結了4種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