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民宅失火國家一般不會補償。若是人為原因造成民宅失火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房屋所有人可以追究對方侵權責任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若是對方不賠償的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們用電不當而引起火災造成損失的,政府沒有賠償責任。如果符合當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適當的補貼等救助措施。
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編制《災民救助花名冊》,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后,視情由縣財政、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員花名冊》下發救災資金(物資)。《救助人員花名冊》應填寫災民家庭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人口、家庭類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賬號、救助資金補助標準(數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原則,規范和公開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序。采取現金救助的形式,應將救災資金納入“一卡通”統一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第二十三條救災資金必須全額發放到災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稅、費和借款。
第七章資金監管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縣民政、財政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主動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救災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或控告,縣監察、民政、財政等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情況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民政、財政部門應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對在救災資金管理、發放、救助對象審核過程中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情形,要及時的上報縣政府審定后予以全縣通報批評,并由縣民政、財政部門負責扣減或追回相應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對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救災資金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退還所用、所得資金。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鄉鎮及村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優親厚友,造成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失盜、浪費、冒領等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火災保險公司怎么賠償標準國家性的只有部門規章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是公安部制定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賠償標準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個沒有特出規定,如果有保險公司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有造成人員死亡的,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賠償,相關依據如下:
第十七條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這是法定的最低標準,另外根據協商,侵權人也可私下約定其他數額,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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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責任賠償一、火災事故民事責任
火災事故民事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屬于侵權民事責任。所謂侵權民事責任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是指因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它包括兩個基本概念:一是火災民事侵權行為;二是火災民事侵權責任。
(一)火災事故中的民事侵權行為
民事侵權行為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火災事故侵權是一種由“火災”特殊原因引起的侵權,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或過錯釀成火災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火災事故中的民事侵權責任
火災民事侵權責任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對受害人權利受到侵害時賠償救濟的問題,而不是像刑法和行政法一樣對行為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進行制裁。侵權責任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并采用“不告不理原則”,且賠償問題可以與當事人協商;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維護的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除少數自訴案件以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主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且責任的承擔也不可能由受害人決定,行為人與受害人不能私下和解。
二、火災事故與民事侵權責任
(一)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制裁火災事故責任者的作用
在過去的法律制度中,人們更重視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制裁火災事故責任者的作用,忽略了民事手段在這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就只在64條和68條中分別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和“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我國《刑法》第114
條、115 條規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責任。
(二)以侵權責任法處理火災事故責任的必要性
侵權責任法確認火災事故責任者實施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因而使其有可能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認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都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的侵權責任。火災事故責任者實施的行為引起火災,會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損害,包括人身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這都是侵害民事權利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要求,構成侵權行為,其后果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三、火災事故中的侵權責任追究
(一)火災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歸責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確定一種侵權行為的責任構成要件時,首先必須確定這種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是由三個部分構成的,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用證明的方法證明過錯的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一種是用推定方式認定過錯的過錯推定原則。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通過懲戒有過錯行為的人來指導人們的正確行為,以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民事侵權責任,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歸屬,增加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制裁,以減輕社會危險因素,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火災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 、須有失火或者放火行為的違法性。
2 、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客觀事實。
3 、違法的失火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 、主觀過錯的要件。
(三)抗辯事由
火災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就是指火災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行為人提出的,以免除侵權責任或者減輕侵權責任,而對抗受害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事由。
三、火災事故中的民事賠償
因為火災原因的多樣性,所以在實際賠償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不同的賠償原則,以實現民事賠償的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學性。
(一)火災民事賠償的原則
l 、全額賠償原則。
2 、考慮責任者的賠償能力原則。
3 、財產賠償原則。
4 、其他賠償原則。
(二)火災損害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火災事故發生后,有關當事人之間隨之形成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即為火災損害賠償主體。
(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范圍
1 、人身損害賠償
火災事故中的人身損害主要包括對生命權、健康權的損害,對此,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一般范圍,確定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2 、物質損害賠償
這里的物質損害指財產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每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應包括房屋、構筑物、設備和其它財產的損失。
3 、精神損害賠償
在火災這種極度恐怖的環境中引起的應激心理和生理反應會導致人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和應對能力瞬間下降,若這種應激狀態持續下去,處于火災中的人對環境的判斷力和分析力會持續下降,更甚者會喪失理智,從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災造成的絕不僅僅是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對于遇難者的家庭、災難生還者、災難現場的救援人員,乃至全社會,都會造成看不見的心理損傷。
四、完善火災民事賠償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損害賠償專家證人制度
由于火災事故涉及面廣,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是消防建筑方面的技術規范就達上萬條,法官不一定熟悉涉及到的專業知識,故筆者提出可以建立損害賠償專家證人制度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司法實踐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就引入了認定損害事實和造成損失的數額以及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專家證人制度。這個制度是一個很科學、很先進的做法,對于正確認定侵權案件(包括違約案件的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值得我國的司法實踐借鑒。
(二)推行火災保險制度
新《消防法》第33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是首次將商業保險寫入消防法規,為保險行業與消防部門建立良性互動機制提供了可能。在救濟火災事故損害的制度中,保險制度是最好的分擔責任的制度
住酒店發生火災賠償標準1.娛樂場所發生人身安全意外責任。一旦游客在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在賠償問題上,經營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可能坐牢。2.依據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如果經營者違反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了上述規定,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3.按照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場所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因接受服務造成傷害和殘疾有權獲得賠償。賠償費用除了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外,對造成消費者或其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他受害人殘疾的,還可以增加如下賠償: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由消費者或其最新國家火災事故賠償標準 他受害人扶養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