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糾紛輕傷二級案例大全
因民事糾紛引起抓扯鄰里糾紛輕傷二級案例大全 ,導致受害人輕傷的鄰里糾紛輕傷二級案例大全 ,行為人就觸犯鄰里糾紛輕傷二級案例大全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有自首情節和積極賠償的,可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鄰里糾紛輕傷二級案例大全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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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漏水問題引發矛盾 男子將鄰居打成輕傷二級賠30萬
樓上樓下因為漏水問題發生矛盾,男子張某在電梯內將鄰居呼某打成輕傷二級,事后賠償3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認定張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查明,2012年9月22日上午,張某在豐臺區某小區與呼某同乘電梯時,因瑣事與呼某發生糾紛,并將呼某打傷,致呼某右尺骨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二級,傷殘等級為十級。兩人事后分別報警。
呼某說,他進電梯后,樓上的張某從后面推了他一把,兩家因為房屋漏水的問題一直有矛盾。他說,張某用拳頭將他鼻子打流血,他抱著頭護著,對方一直用拳頭打他。
案發后,張某賠償呼某經濟損失共計30萬元,呼某對張某表示諒解。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張某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取得諒解,且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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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派出所大廳打女子致輕傷
男子劉某和王女士因矛盾糾紛到派出所解決時,兩人一言不合在派出所大廳發生口角并互毆,劉某將王女士打成輕傷,后被民警分開。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
豐臺法院一審認定,2012年6月23日下午4時許,劉某在豐臺區某派出所大廳內,因瑣事與王女士發生口角,王女士先動手對劉某進行毆打,后雙方互毆,劉某對王女士拳打腳踢,致王女士雙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當日,劉某被派出所抓獲。
豐臺法院認為,劉某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劉某不服,上訴稱王女士的鼻子有陳舊傷,此次是自傷后向其訛詐錢財。
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司法鑒定意見及情況說明能證明王女士此次所受輕傷為新鮮損傷,與劉某的打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劉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因此終審維持原判。
王女士稱,案發當天下午2點左右,她打電話和發短信給劉某,約他一起到派出所解決欠她錢的事情,但劉某一直未回復,她便自己前往派出所。
下午4時20分許,她在派出所大廳見到劉某。她讓劉某還錢,說著說著兩人就罵鄰里糾紛輕傷二級案例大全 了起來。民警勸好好說話,可劉某一直罵她,她就走過去拿自己穿在連衣裙外面的小衫朝劉某臉部打過去。
劉某就用拳頭打她肩部和臉,她上前用手抓劉某,劉某就抬腳踹了她腹部,最后一拳打在她鼻部,當時她鼻子就流血了,后來民警把他們倆拉開了。
劉某供述稱,此前王女士燒了他的房子,案發時他去派出所是為問此事。在派出所大廳,王女士一見他就開罵,一開始他沒理,只聯系了處理此事的警官,并回答了警官的詢問。過程中,王女士不停地罵他,并用拳頭打他,他急了就還手了,隨后被警官分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派出所大廳打女子致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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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準并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鄰里糾紛輕傷二級案例大全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