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哪些原來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的解釋》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但該司法解釋已經于2013年已經被廢止。現在應統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的解釋》已經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號)已經最高法、 最高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 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法釋〔2013〕6號)廢止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審理觸電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結合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如何理解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根據事故電源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的電壓等級不同,可以將觸電案件分為高壓觸電案件與低壓觸電案件兩種。
在電力行業內部,10千伏及以上的電壓被稱為高壓,以下則稱之為低壓。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將“高壓”列為高度危險作業的種類之一,但卻沒有對“高壓”作進一步的闡述,不但沒有表明高壓的電壓等級,甚至連“高壓就是指高電壓”這一點都不能讓人信服,因為從物理的角度看,高壓亦可指稱高水壓或高氣壓等。直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司法解釋)頒布后,這些疑惑才得到解答。該解釋與電力行業的慣例有所區分,將1千伏及以上電壓稱為高壓,1千伏以下稱為低壓,實現觸電糾紛司法解釋 了法律適用前提的明確化。
將觸電案件分為高壓觸電與低壓觸電兩種,其法律目的在于確定不同電壓等級觸電案件的歸責原則。一般而言,高壓觸電屬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權,應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而低壓觸電往往屬于一般侵權,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追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