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四)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并考慮。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男子自己盜割高壓電線被電傷,憑什么要供電公司賠38萬?盜竊電纜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居然還敢過來報案。這是來自首的嗎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可讓人最想不到的還在后面,明明是自己知法犯法,家屬居然起訴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了供電公司,并要求賠償,令人大為震驚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
盜割高壓電線被擊傷殘
高某在撿破爛時,認為路邊的高壓電已廢棄,就用戴好腳蹬爬到電線桿上割線,結果遭電流擊傷摔在地面。隨后,躺在地上哀嚎的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他被路過的行人韓某發現,高某說自己不知怎么回事就被電到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了,韓某趕緊聯系他的家人。家人趕到后將他送往醫院,經鑒定,高某因電擊致全身多處被燒傷,為五級傷殘。而在高某稍稍痊愈些后,他認為自己爬上的那根電線桿本來就有故障,這和自己偷盜的關系不大,于是就想讓供電公司為自己受傷買單。
向供電公司索賠38萬
在庭審中,作為被告的供電公司也不示弱,他們稱即便是自家的電力設備存在故障,那也不可能對高某的傷勢負責。因為高某違法在先,乃是咎由自取。
從適用法律的角度來看,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從事高空、高壓等高危活動的經營者應承擔的侵權責任,該責任類型屬于無過錯責任。具體來說,供電公司作為該類經營者,如果在從事該活動時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該條同時規定了雖有他人損害,但經營者可以免責的事由,即: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經營者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法院:不賠
如果該類案件訴諸法院處理,那么在舉證責任方面,作為原告的被侵權人就只需要證明是對方的設備存在故障,造成自己受傷。與之相對的,被告的經營者要想免責,就要證明該損害是原告自己故意造成,或者因不可抗的外部因素才造成的該損害。
在本案中,高某屬于精神正常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高壓電設備的潛在危險,以及自己不能隨意攀爬、觸碰或者切割一事,黃某是明知的。由此可以推測,就高某為了斂財的非法目的而對電力設備進行盜割,進而導致自己遭受電擊一事來看,他在主觀上也是明知的。
由于高某作為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所以他應當自擔其責,供電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退一步講,即便高某能夠舉證說明被他盜割電線所屬的電線桿上存在極大的故障,也不能因此向供電公司求得賠償。
觸電身亡索63萬是怎么回事/最終結果如何電作為現在信息化時代是必不可少的一種資源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不過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每年發生觸電的事件也是有不少,小編剛剛也是看到一則消息稱觸電身亡索賠63萬是怎么回事呢?具體是怎樣的?有很多的網友在問,這名男子是什么原因觸電的呢?索賠63萬多嗎?小編也是看到網友們對于這件事也是議論紛紛,七嘴八舌。原來,是這名男子在釣魚時不慎觸到高壓電線,于是觸電身亡了,具體的事件經過小編也是做了一番整理,下面, 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具體的吧!
男子黃某在河邊釣魚,沒想到卻發生了悲劇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因為釣魚時身處高壓線下,不慎觸電身亡。黃某家屬將柳江供電公司起訴至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3萬余元。近日,柳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5月7日,黃某與朋友韋某等人前往柳江區進德鎮一條小河邊釣魚,在釣魚過程中黃某被高壓線電擊倒地,韋某等人緊急撥打急救電話將黃某送往醫院搶救,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黃某家屬認為,事故發生地的高壓線路屬于柳江供電公司經營管理,事故發生時,該地點附近沒有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通往河邊的小路邊草木茂盛,嚴重遮擋行人觀察高壓線的視線。因此,柳江供電公司作為事故地點高壓線路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電公司則認為,黃某是否因觸碰高壓線路觸電身亡存疑,僅有醫院的死亡證明,未經公安或有關鑒定機構鑒定,不足以證明其是觸碰高壓電身亡。且該地點高壓電線高為4.85米,符合有關規定中關于10KV高壓輸電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應高于4.5米的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地點已經懸掛有警示性標志,且柳江供電公司只是電力運營企業并非電力管理部門,沒有設立安全警示牌的義務。同時,黃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高壓線下釣魚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手持3米多長的魚竿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其行為本身違反了《廣西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存在重大過錯,造成損害后果應由黃某自己承擔。
判決結果
柳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醫院出具的出診記錄單和死亡證明書及證人證言,均證明黃某因觸電電擊傷休克死亡,柳江供電公司對黃某死因有異議,卻未能提交相關證據。在本案中,黃某死亡屬高壓電致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柳江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電輸電線路的經營者,應對黃某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而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仍到高壓電下垂釣,魚竿觸及高壓電線,造成自身身亡,其行為屬重大過錯,對自身的死亡負有責任,故可適當減輕柳江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柳江區法院綜合全案情況,一審判決柳江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黃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萬余元。
電擊傷致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你沒講是勞動關系存在的情況下致死還是私人事務致死。先看看下列內容吧。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的項目、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用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18條明確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傷殘和死亡后果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上述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至33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如下: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須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立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的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傷殘和死亡后果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上述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男子遭電擊身亡親屬向供電公司索賠41萬合理嗎?人民法院報11月21日消息, 江蘇省南通市一男子攀爬電線桿被電擊身亡,其父母起訴要求供電公司賠償41萬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供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孫某的父母認為,涉案電線桿上沒有懸掛警示標志,供電公司應該擔責五成。多次索賠無果,孫某的父母遂將供電公司告上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1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后,觀音山派出所多次向孫某的親朋好友調查相關案情。其中,2016年8月19日,石某反映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他和孫某平時一起玩得比較多,最近一個月孫某沒什么工作,晚上經常和一個叫“老圖”的人一起上網,其還陳述孫某曾說他平時的開銷,是到附近拆遷工地偷拿人家的鐵這樣的東西去賣錢。
法院還查明,案涉10KV觀河線184012號電線桿上有漆噴的黑底白字“10KV觀河線184012—1”,電線桿上端高壓線部位有幾處角鐵缺失,該電線桿及高壓線路由南通供電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受害人孫某生前未婚,無子女。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徐陽介紹說,本案系因高壓電致人損害事故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高壓電致人損害屬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唯一免責的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高壓電擊傷賠償案例 ;(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本案中,根據公安部門現場勘驗、尸體檢驗報告及物證檢驗報告等材料,可以確認系孫某故意攀爬至電線桿上端高壓線部位,屬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故供電公司對原告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