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 工傷保險 費數額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納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建設工程工傷保險費用由誰承擔建筑工程工傷保險由施工單位交。建設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的許可手續的時候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是應該提交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的參保證明的。如果有的建筑單位沒有提交參保證明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則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的主管部門是不會發給其施工許可證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期限沒有單獨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傷保險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建筑工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從生效時起到保險期限屆滿時止的階段。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都是按照月來購買的,也就是說此時工傷保險的有效期為1個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源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度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知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道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保額是多少一次性繳費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的標準是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按稅前工程造價的0.06%計取。以工程項目一次性繳費形式參保的農民工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在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工傷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核發工傷保險待遇。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繳交工傷保險費期間雇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待遇及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標準予以支付。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建筑工程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建設工程中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的繳納比例一般為1%;但是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也有的企業繳納0.5%和2.0%等。
1.新建項目(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應繳工傷保險費=工程合同總造價(稅前)×0.08%。建設項目變更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2.追加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差額;減少工程造價的,由社保經辦機構退回工傷保險費差額。
3.在建項目(適用于在建項目但尚未竣工的項目):應繳工傷保險費=工程總造價×0.08%×〔(項目施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項目施工期總天數〕
【拓展資料】
一、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注意事項:
1.從繳費主體上,工傷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時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該項費用。這一點與養老保險不同,養老保險金由企業和職工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這是因為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傷害是在勞動過程和與勞動有關的事項中產生的。
2.從征收的額度上,工傷保險費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作為征收依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從管理上,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繳和管理,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家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的條例。它的實施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