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河南商丘男子去世叔叔分百萬賠償被判給村委會,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判決?因為叔叔不能繼承侄子的遺產。
河南商丘40歲男子趙某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在河北打工時不慎摔死。然而,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他沒有父親、母親、妻子和孩子,沒有人幫他辦喪事。于是他的叔叔趙某就在村里開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了一個他養大他的證明,和聘用他的單位達成了補償協議,拿到了115萬元,并為其辦理了喪事!這些東西最后還剩下110萬,他也沒想著把這110萬據為己有,就把錢分成三份,每份37.5萬左右,留給自己的兩個兒子和弟弟趙東的兒子。但趙東不同意,要求拿走45萬。村委會協調失敗后,一部分人去了鄉政府,村里的律師發現了問題。兩兄弟都無權從他們的侄子那里得到這筆賠償金。于是村委會起訴到法院,要求這110萬元歸村委會管理。
法院認為115萬元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賠償,不屬于遺產,根據遺產法律規定不能分配。趙某確實幫他母親撫養他年幼的侄子,但他母親是主要的贍養人。趙與其侄兒之間不存在收養關系,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繼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4月28日,拓城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趙某死亡賠償金115萬元由村委會管理。5月10日,有媒體記者聯系到村委會,村委會表示這筆錢會分給死者的叔叔。法院之所以會這么判決,是因為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是指死者生前或死后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后對家屬的經濟補償。屬于死者家屬,所以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遺產。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近親親屬都有權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孩子撫養的情況下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撫養權的。
主體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遠縣的李華與張紅原系夫妻關系,張紅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
1994年張紅生下女兒小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兒還未滿周歲二人便已分居,小蘭一直由父親李華撫養。
2000年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小蘭歸李華撫養,張紅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之后李華另娶,張紅也再嫁,小蘭在生父李華、繼母王麗的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蘭乘坐謝某駕駛的一輛摩托車,經過大柘鎮兔子崗下坡路段時,摩托車因避讓一輛重型貨車摔倒在地,小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離異多年 因賠償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華、王麗和張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21萬余元。保險公司將款項劃入法院賬戶,但三人一直就賠償金的分配無法協商一致,2015年7月,張紅遂將李華、王麗夫婦訴至平遠法院。
張紅起訴認為,其作為小蘭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小蘭對其負有扶養義務,故賠償金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歸張紅所得,剩余部分扣除開支后應當與小蘭生父李華平均分割。
李華、王麗對扶養費用沒有異議,但認為張紅雖是小蘭的生母,既沒有負擔過小蘭的撫養費用,也沒有探視過小蘭,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小蘭一直在李華、王麗的撫養下成長,關系緊密,小蘭的死亡對其一家人的打擊是沉重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其所有,張紅無權分割。
法院判決 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梅州平遠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該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費或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庭成員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性質上不屬于遺產,不適用于繼承,其賠償權利人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小蘭死亡造成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小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李華、王麗兩被告。而原告張紅與李華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其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張紅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負擔小蘭撫養費用。且張紅自身患有疾病,并無暇顧及小蘭的生活。
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的關系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等情況后,法院判決張紅除可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85499.37元外,剩余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均歸李華、王麗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離婚父母爭奪女兒死亡賠償金 法院: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父母、妻子、兒子、女兒死亡賠償金沒有明確受益人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的死亡賠償金分割判決書案例 ,按照繼承順序進行分配,同一繼承順序的,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自行協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