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的合同無效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3、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5、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6、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7、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8、合同中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9、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10、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合同無效;
11、企業以借貸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無效;
12、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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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例子【案情簡介】
黃某于2004年11月9日與A公司簽訂租賃合同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租賃該公司購物中心四樓950平方米的場地經營兒童樂園。但由于在購物中心四樓設置兒童游樂場所未經公安消防部門事先審核同意,所以,公安消防部門于2004年12月19日向購物中心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2004年12月25日向兒童樂園下達《責令停止使用通知書》,責令停止在購物中心四樓設置兒童活動場所。在此情況下,A公司認為該租賃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為避免擴大雙方損失,要求終止履行合同,黃某不同意。后A公司提出與黃某重新訂立合同,在二樓經營,黃某仍然不同意。2005年5月23日黃某將A公司及A公司購物中心起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租賃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為由要求A公司及A公司購物中心支付700余萬的巨額違約金并支付其他費用和賠償損失。本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要求A公司及A公司購物中心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但認定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在A公司,判決A公司承擔35萬元的賠償責任,同時駁回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了A公司的反訴請求。
A公司對判決承擔合同無效的全部過錯責任、駁回反訴請求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黃某對判決不服也提起上訴。
雙方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本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據理力爭,最終使黃某妥協,雙方達成和解,黃某向A公司支付10萬元賠償金,雙方撤回上訴。
本案涉及合同的無效、違約責任、過錯責任承擔的法律問題。本案的焦點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
(一)、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A公司與黃某于2004年11月9日簽訂黃某租賃購物中心四樓場地經營兒童娛樂的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消防法》、《城市租賃管理辦法》之規定,合同應當無效。購物中心主體建筑高度為25.85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2規定,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為高層建筑;4.1.6條規定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筑時 ,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二、三層,并應設置單獨出入口。本案租賃合同標的物為“高層建筑四樓”,依照國家標準,嚴禁設置兒童娛樂場所,而黃某卻租賃高層建筑四樓設置兒童娛樂設施,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依照《消防法》該兒童娛樂設施不得投入使用。另外,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之規定,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不得出租。并且本案高層建筑四樓設置兒童娛樂設施,嚴重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數兒童及家長的人身安全的權利,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綜上,本案租賃合同約定高層建筑四樓設置兒童娛樂場所是違法的,依法應當無效。合同無效則,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無效,違約條款不適用。
對此,黃某則認為,其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并不是租賃合同,只是合作經營合同,通過租賃A公司場地合作經營,根據經營合同約定,應當由A公司“提供有關經營管理條件,負責工商、稅務、文化等行政部門手續的辦理和審批,處理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于A公司并沒有依照合同約定義務制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手續,因此導致糾紛,并給黃某造成損失,要求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采納本律師的意見,認定合同無效,駁回黃某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二)、誰承擔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
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賠償損失。本案中,A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但是導致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責任則在于黃某。A公司購物中心是主營百貨商品的,對兒童娛樂行業的規章、規定不清楚,而黃某是兒童娛樂的經營者,應當知道行業規章、規定。并且,租賃場地兒童娛樂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在開業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使用、開業。《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本案中,黃某是租賃A公司場地經營兒童娛樂場的經營者,黃某無視消防規定,簽訂了高層建筑4層設置兒童娛樂的本案合同,并且未經檢查擅自使用、開業,應當承擔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所以,黃某無權向A公司主張賠償。
對此,黃某認為,煙臺芝罘區公安消防大隊2004年12月19日給A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將變更設計改造方案報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我大隊審核”,限期整改,而A公司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將變更設計改造方案上報,致使消防大隊于2004年12月25日向兒童樂園下達《責令停止使用通知書》,責令停止在購物中心四樓設置兒童活動場所。導致按合同未能實現。另外,對于《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中所稱的經營者,黃某提出,A公司對外提供發票,其向A公司支付租金,真正的經營者應該是A公司。
本案中客戶雖然不是兒童娛樂場所的直接經營人,但是作為場地出租人,也存在過錯。面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高額違約金請求,我們所作的不是順從于對方當事人的思路,找尋我們沒有違約以及對方當事人違約從而能夠減少違約金的數額的理由,而是另外開辟一條路徑,從合同的根本上找尋對客戶有利的理由。本案中,我們抓住客戶作為兒童娛樂場所經營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我客戶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自始無效,不僅不承擔對方當事人要求的高額違約金,反而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因過錯責任給我客戶造成的損失,反敗為勝。
本案關鍵問題在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首先必須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用來判斷合同無效。法官在宣告一個合同無效的時候,只能在判決書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規章包括地方性法規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是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判決書里都不能夠把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甚至作為參考都不行呢?我們覺得,如果在判決里要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那么應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或者滿足這么幾個條件:第一,就是要考慮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不是有上位法的存在,也就是說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根據上位法所制定的,是對上位法的具體的補充,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法官是可以援引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的。比如說上位法對某個問題規制的非常原則抽象,而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把它具體化,做了詳細的補充,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權地方或某一個部門對該法來作出解釋,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完全是根據授權所作出的解釋,我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也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第三種情況就是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它制定的目的是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個問題沒有相反的規定或者沒有作出規定,這個時候從維護公共利益這個角度考慮,結合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判斷合同無效,應當說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和依據的。
無效合同在合同糾紛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那么,出現無效合同以后該怎么處理呢?
一、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說,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如果標的物已消耗、損壞或滅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還時,則可用賠償經濟損失的辦法進行抵償。
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那么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責任而造成的損失,即指雙方當事人按照責任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自己責任相應的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是平均分擔損失。
三、追繳財產。對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說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財產是不能追繳的。
【案件結果】
該案中涉及對經營者的認定,何謂經營者,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它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與消費者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判斷經營者的關鍵在于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本案中,A公司并不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其對外提供發票,并收取租金并不能證明其是兒童游樂場的經營者。而黃某則是提供兒童游樂場服務的經營人,其應對兒童游樂場的消防安全承擔責任。
但是一審判決中對于應由黃某承擔合同無效主要過錯責任的主張沒有被法庭采納,我方不服,提起上訴。黃某對判決合同無效不服也提起上訴。在上訴調解過程中本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據理力爭,最終對方妥協,雙方達成和解,對方向我方支付10萬元賠償金,雙方撤回上訴。
【評析】
本案由最初對方主張客戶支付700余萬的高額違約金引發,到最后對方當事人賠償客戶10 萬元賠償金結束,可謂是打了一個翻身仗。為客戶避免了損失的同時也追回了可觀的利益,受到客戶的高度表揚。這一案例也引起了人們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的討論,給客戶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敲響了警鐘,提醒企業在訂立合同中應注意避免因忽視強制性法律法規而導致簽訂合同無效的情形發生。
民法典合同無效的12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無效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的12種情形是: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3、一方以欺詐手段10個無效合同的例子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5、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6、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7、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8、合同中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9、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10、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合同無效;
11、企業以借貸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無效;
12、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