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錢3年不還!如何不傷友情又能要回21萬借款?
案情簡介
小林與小汪系朋友關系,2019年9月,小汪以需要資金周轉為借口,向小林提出借款要求,小林將自己的積蓄170,000元借給小汪,小汪當日出具欠條一張,兩人均簽字捺印。欠條載明:小汪向小林借款人民幣壹拾柒萬元整,每月還款壹萬元整,至還清為止。
2019年10月8日起,小汪又多次向小林借款,小林分十余次又借給其40,030元。小林幾年來多次要求小汪按期清償借款本金共計210,030元,但均未果。
經過很長時間的隱忍,小林終于找到了天用律所,決定向律師求助,但由于與小汪系朋友關系,不想將多年的關系毀在借錢這件事上,于是小林只是辦理起草起訴狀這一項委托。
天用律師在接到案件后,也非常理解小林的心情,雖然只是撰寫訴狀的服務,但無論案件大小,服務好每一位委托人,是天用律所的宗旨。于是承辦律師第一時間聯系當事人核實案件基本事實、手中的證據材料。起草起訴狀后,指導小林在他住所地管轄法院立案,但當地法院不予受理,要求小林去小汪所在地法院起訴。
承辦律師據理力爭,與法官溝通,幫小林寫了兩份情況說明。雖然最后法院還是未給立案,但是小林感受到了律師的盡職盡責。承辦律師又幫助當事人修改訴狀,協助其補充小汪信息,最終得以在小汪所在地提交立案成功。
委托人在委托的時候已經處于崩潰狀態,感覺沒有地方可以給她立案,以為錢是要不回來的。通過成功立案,當事人對維護自己權益、要回借款充滿了信心。
辦案過程中律師已提前向小林說明,法院很有可能在小林所在地不給立案,讓她有個心理準備。小林所在地法院不給立案后,想辦法替委托人爭取,在當地法院堅持不予立案的情況下,配合當事人在小汪所在地立案,在整個過程中,耐心、細致解答當事人的問題,安撫當事人的不安情緒。
不論案件收費高低,服務好每一個當事人,與當事人積極、耐心溝通,不但解決當事人的法律問題,也在心理上給當事人加油鼓氣。服務好當事人才有可能有二次委托、轉介紹,要珍惜每個當事人,不要因為案件收費低、標的低,就把服務打折。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br>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br>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復?!?br>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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