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輕微交通事故交警能扣車嗎問題 交警可以扣車30個工作日。 根據公安部《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的規定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在交通事故調查中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因收集 證據 的需要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扣雅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所以,不管是否屬于輕微事故,如果事故雙方對責任有異議,交警因調查的需要,可以依法扣押肇事車輛30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 行政強制措施 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堋?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法律、 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輕微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為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了查清事故原因而扣押車輛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的,一般情況扣車不會超過十日。交警會在勘查完交通現場后十內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責任認定書作出后就可以要求提車,除非對方向法院起訴并要求保全車,否則,交警自此就無權扣留車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了。
輕微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怎么辦?輕微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的交通事故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一般沒有人員受傷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的話,交警不應該扣押肇事車輛,只是有人傷員人員傷受傷的,才扣押肇事車輛,然后對肇事車輛做一個技術鑒定,但現在交警已經扣押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了車輛,第二天輕微事故交警扣車 你就應該到交警隊去處理,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以
后。就應該房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