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乘關系鑒定
交通事故法醫鑒定中駕乘關系鑒定 ,法醫通過對死傷人員損傷駕乘關系鑒定 的形成機制駕乘關系鑒定 的分析駕乘關系鑒定 ,在依據充分時,可作出司乘人員的判斷結論。痕跡技術也可通過對現場的勘查,提取相關物證而作出判斷結論。因此不能一概而論誰有資格,誰沒資格。關鍵是必須以本專業的理論、方法得出這個結論。
交警部門拖延時間不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負什么責任如果是交警部門故意拖延時間不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乘關系鑒定 的話,或者是對交警出具駕乘關系鑒定 的交通事故責任書不服的都可以申訴。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駕乘關系鑒定 :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以及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擴展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已經按照前款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八條 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駕乘關系鑒定 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第六十九條 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駕乘關系鑒定 ;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第七十條 對尚未查明身份的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制作書面補充說明送達各方當事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警隊拖時間不給出責任認定書,據說是對方交警隊里有人關照,我該怎么辦,?根據我們的經驗,之所以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有以下幾種原因:
1、事故重大復雜,需要做各種鑒定、調查、詢問等工作;
如果事故重大復雜,交管部門可能需要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各種檢驗鑒定,比如行駛速度鑒定、機動車安全性能技術鑒定、駕乘關系鑒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酒精含量、死亡原因等進行鑒定,這樣需要的時間就可能會很長。
2、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
3、有些案件爭議較大,需要向上級反映、匯報;
4、事故認定書已經作出,但交警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布,將不利于對傷者的救治和墊賠。比如沒出具事故認定書之前,肇事者還積極的配合傷者治療,因為你不知道自己到底該不該擔責任,或者不知道該擔多少責任,只是覺著把人撞駕乘關系鑒定 了,從道義上講似乎應該先給傷者治病。但如果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者對事故的發生不負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時,你可能就不會再積極的出錢配合治療駕乘關系鑒定 了。此舉是為駕乘關系鑒定 了穩定傷者情緒,緩解社會矛盾;
5、個別辦案人員素質不高,坐等事故當事人請客送禮等等;
遇上這種情況你該怎么辦呢駕乘關系鑒定 ?我們先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交處規》第四十七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你知道這些規定后,如果出現到達期限還不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你就應該據理力爭,問明遲遲不做出的原因,如果不能自圓其說,你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公安督察部門進行反映,也可以到信訪部門反映,以督促辦案民警盡快出具事故認定書。實在不行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因為雖然說《道交法》把事故認定書定性為證據,但是出具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卻是《道交法》授權給交警的職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交警不作為的話,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求交警依法作為,即在期限內出具事故認定書。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我們就曾帶著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律師證、當事人的委托書到交警隊詢問事故認定書的相關事宜,結果第二天就通知當事人去領取事故認定書的事情。
交通事故駕駛員無法確定怎么辦啊朋友駕乘關系鑒定 ,你所問的“交通事故駕駛員無法確定怎么辦啊”的問題,作答如下:
在事故的現場,如果因真正的駕車人逃逸,或者是酒駕為了逃避處罰,再或是其駕乘關系鑒定 他的什么原因無法確定真正的駕駛員的話駕乘關系鑒定 ;要是通過事故現場的人證,物證,也都無法確定駕駛員,就只有查找到車主的頭上了,將由車主來指認駕車人了。
法醫系列小說讀書筆記(三)19.
濕度溫度高的環境下駕乘關系鑒定 ,在空氣中暴露的尸體只需要一個多月就可以完全白骨化。這樣的尸體較難發現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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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直狀態是指軀體呈一種筆直的姿態,關節均被固定,比如有些中毒可以導致人體呈現僵直狀態,尸僵也可以導致尸體呈現僵直狀態。
尸僵產生后的尸體記錄了死者受害時的情形,有助于還原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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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提取死者的趾骨聯合(在高壓鍋中煮骨頭),觀察趾骨聯合面,可以進行年齡推斷。同時結合觀察死者牙齒磨損程度。同時法醫也經常結合觀察死者牙齒磨損程度。
無論犯罪分子如何遠距離拋尸,指望湮滅受害者身份,法醫總能根據各種生理指標判定尸源和死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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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發現場,法醫雖然對于死亡原因有了初步的判斷,但是尸體解剖工作還是必須進行的。
因此受害者家屬需理解法醫工作,不要憑情緒反對解剖。法醫的尸體解剖工作完成后,會盡最大努力將尸體縫合還原。要說尊重死者本人,莫過于法醫群體。
進行尸體解剖,一來要進一步尋找其它死亡原因的證據,二來死因必須是排他性的,也就是說在確定一種死因的時候,必須要對其他有可能存在的各種死因進行排除。
如果排除不了其他可以導致死亡的某種死因,則要下聯合死因的結論,比如一個人被鈍器打擊頭部導致顱腦損傷是可以導致死亡的,同時大血管也被刺破,大量失血也可以導致死亡。
在無法明確哪種死因占據主導的時候,就必須下聯合死因的結論。這樣如果兩種致傷行為不是同一人施加,則兩個兇手都有殺死死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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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觀察顱骨骨折的時候,法醫會注重觀察一個現象,叫做骨折線截斷現象,也就是說骨折線互相之間有截斷。兩條或多條互相截斷的骨折線不是一次形成的。
骨折線截斷現象存在說明死者額部多次受力,那么案子是意外的可能性較小,不太可能反復摔跌,有可能是反復撞擊,主動(自殺)或被動(他殺)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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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損傷從機理上看主要是由沖擊波、高溫、爆炸投射物組成。沖擊波致傷稱為爆炸傷的主要損傷。沖擊波損傷又分為超壓、負壓和動壓。
超壓作為爆炸傷主要機制又分為壓迫效應(就是擠壓胸腹內臟受損),內爆效應(就是體內氣體的壓縮后而膨脹,體內爆炸),碎裂效應(就是產生拉伸力拉碎軀體),慣性效應,以及壓力差效應(就是血管內壓力差導致血栓)。
從尸體看主要有兩種損傷形態,第一種是爆裂傷,因為爆炸沖擊波而形成若干爆裂,拉伸力,導致尸體身體離斷碎裂。第二種就是尸體燒灼傷。根據燒灼面嚴重情況的程度,可以判斷爆點在死者身前或背后的位置。
爆炸現場還有其他附加損傷,比如一氧化碳中毒,摔跌傷,擠壓傷,爆炸拋出物損傷等。
以爆心為圓心,爆炸的力是放射狀的。如果爆心和某部位連線與地面夾角越大,拋射的角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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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工作不僅僅是為了偵破命案,很多治安案件中傷情的鑒定,禁毒案件中的毒物化驗都離不開法醫,尤其是在一些交通事故中作用更為突出。
比如,是生前交通事故還是死后偽裝成交通事故,駕駛員有沒有被脅迫威逼而導致交通事故,甚至需要分析一輛事故車上的駕乘關系,作為后期事故認定賠償責任的基本依據,所以很多交警部門也在事故處理部門配備法醫。
法醫根據損傷分析駕乘關系,確定事故責任劃分的一個案例。
比如一號男尸的損傷分布規律是駕乘關系鑒定 :左側有玻璃劃傷,右側有硬物挫傷,說明事故發生時他左邊有最玻璃,右面有表面光滑的硬物。根據車輛檢查,只有駕駛員的位置才可以——左側有窗,右側有檔位和手剎。
一號男尸右側腰部的擦挫傷,提示這個位置有一個鈍性物體。根據車輛檢查,只有坐在車左側的人右側的腰部才對應安全扣。
二號女死者是坐副駕駛的,她的損傷特征是雙上臂下方挫傷,符合和一個平面物體摩擦形成,雙上臂下側能接觸平面物體,只有副駕駛的位置。
確定了誰是駕駛者后才有下一步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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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家榮格說過,健康的人不會折磨他人,往往是那些曾受折磨的人轉而成為折磨他人者。塔西佗曾經說過駕乘關系鑒定 :人類更愿意報復傷害,而不愿意報答好意,因為感恩就好比重擔,而復仇則快感重重。
這些心理學理論后來都被引入到犯罪心理學分析中。犯罪心理學從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討了犯罪的行為、情緒和認知方面的問題。
尤其從罪犯的認知方面,深入討論了罪犯的知覺、推理、信念、決策和態度;此外,還分析了犯罪行為的原因、分類、預測、預防、干預和治療。
對犯罪人員心理的分析同樣可以用來排除嫌疑人,協助破獲案件,確定最后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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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軟骨是頸部前方的方形軟骨,左右各一,在頸部的正前方連接在一起,甲狀軟骨的上角位置就在頸部正中的兩側。
解剖過程中從此處的骨折可以判斷,死者在生前遭受過頸部暴力。如果兩側均有骨折,那么這樣的暴力肯定是掐扼所致的,勒頸也可以形成這樣的骨折,但是肯定會在頸部留下索溝,而掐扼不會留下索溝。
駕乘關系鑒定 我們經常見到的上吊是典型縊死,還有很多種非典型縊死,比如跪著縊死,蹲著縊死,站著縊死,甚至還有些人趴著縊死。
因為縊死的死因不僅僅是壓閉呼吸道,導致機械性窒息,還可以壓閉頸部兩側血管,導致腦缺氧;壓迫靜脈竇,導致心搏驟停。
與掐扼頸部或者勒死不同,縊死的尸體,因為自身重量較重,所以繩索施加在頸部的力量也很大,這個力量可以導致頸部動靜脈同時被壓閉,頭顱供血停止,所以顯得臉色發白。
如果施加于頸部的力量不夠大,只壓閉了位于淺層的頸靜脈,沒有壓閉深層的頸動脈,那么血液還會往顱面回流,但回流受阻,這時候尸體的面部就會顯得比較青紫。據此兩種臉色不同情形,可以判斷縊死時體位類型。
縊死一般都是自殺,極少見到他殺縊死,因為能把對方縊死必須具備很多條件。比如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不然他縊會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形成相應的約束傷和抵抗傷。
如果用“套白狼”(是指兇手將被害者的脖子上套上繩索,然后反身一背,導致其縊死)的辦法,死者的背后也會出現相應的受力損傷。
處理縊死要把頸部的繩索剪斷取下,暴露出頸部深褐色的索溝,因為頸部皮膚比較薄,如果表面有繩索壓迫導致皮膚擦傷,就很容易在索溝處形成皮革樣化。
皮革樣化會把最初的索溝形態完完整整保存下來,而且更加清晰。縊死尸體的尸斑一般位于死者的臀部和雙下肢,有指甲青紫,大便失禁和精液排出的現象,都符合機械性窒息的征象。
經過解剖會發現尸體全身器官淤血,心血不凝,這些征象都證明死者死于機械性窒息。關鍵的是死者頸部的繩索在腦后提空,這是縊死的特征。
典型的縊死,繩索都會在一側提空,這是繩索四周受力不均勻的真相。但是勒死就不同了,因為整個繩索均勻收縮,壓迫死者頸部各個部位的受力是均勻的,所以索溝也是均勻的。這是縊死和勒死作區別的征象,可以用來判定勒死人后偽裝成自縊現場的殺人案件。
一般掐死只會導致甲狀軟骨上腳骨折,而勒死一般都會導致甲狀軟骨前側骨折。
縊死他人的打結繩索要完整保留,因為在緊張氣氛下,兇手會用自己最為熟悉的方式進行打結,這是潛意識支配,難以偽裝,所以根據打結方式可以判斷出參與作案人員。
尸體再腐敗,骨骼也不會消失,也就是說即便這具尸體腐敗了,依然可以發現疑點,越想做出完美犯罪,留下的漏洞也就越多,越會被法醫發現痕跡物證,這就叫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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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多交警部門也在事故處理部門配備法醫。
作為省廳的法醫部門,不僅僅要為刑警服務,為交警服務也是家常便飯。而且,一出勘交通事故現場,一般都是大現場,隕滅的都是數條甚至十數條生命。
洋宮縣位于交通要道,交通事故多發,我們也會經常趕赴洋宮縣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但這一次,他們碰見了一起疑難的交通事故。
有位群眾在凌晨四點鐘的時候,聽見屋外一聲巨響。睡夢中的他意識到可能出事了,于是穿衣出門去看,發現他住處對面馬路牙子上的一排樹木均已倒伏,馬路上還有一個輪胎。
門前的這條路是縣城通往鄰縣的公路,路況好,車輛少。這里經常會有一些年輕人來飆車、兜風。公路的一側是一條水渠,現在是汛期,水深有五六米。所以這位群眾第一時間就意識到,可能出交通事故了。因為沒有手機,這位群眾沿路跑了一公里,才找到一個路人,借了手機撥打了110。
民警、交警紛紛奔赴現場,對現場進行了打撈。經過歷時數小時的打撈,從水渠里打撈到一輛奔馳轎車和四具尸體。
四名死者中兩人是縣城某公司的老總和副總,兩人是某高檔KTV的三陪小姐。死者都在轎車入水后離開了轎車,但是因為經歷了撞擊,亂自救能力下降,紛紛在水中溺死,沒有一人能夠游上岸,或者堅持到警方施救。經過抽血檢驗,四人均處于醉酒狀態。
死因和事故基本都已明確,但因是酒后駕駛,涉及賠償人的問題,四名死者的家屬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查清駕駛員的要求。交警部門對路段攝像頭進行了調取,但是因為天黑車燈反光,所有攝像頭均沒有辦法記錄下駕駛員的大概體貌特征。于是,這個重任落在了法醫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