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根據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定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確定辭退賠償標準。
1、勞動者因工傷殘疾辭退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的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按照工傷保險辦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辭退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賠償。
附錄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辭退殘疾人員工怎么賠償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的賠償與否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分為三種情形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
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殘疾人賠償金如何計算?傷殘賠償金計算的公式是: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x傷殘系數x賠償年限。【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賠償金是多少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個月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6個月=15306元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個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個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30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51元=28061元。
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8個月=20408元;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個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個月×2551元=510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40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04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2元=45918元。
八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0個月=25510元;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個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5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382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204元=73979元。
七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2個月=30612元;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個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個月×2551元=1530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61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6377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4個月=35714元;
2.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受傷前工資的60%支付;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40個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8個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71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2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408元=158162元。
五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6個月=40816元;
2.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受傷前工資的70%支付;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50個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0個月×2551元=2551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81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2755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510元=193876元。
四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8個月=45918元;
2.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傷殘員工戶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系。十年計120個月×2551元×75%(一次性殘疾退休金)+2551元×12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元×30%(護理人員工資)=352038元。一次性殘疾退休金為35203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918元=397956元。
三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20個月=51020元;
2.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80%支付至死亡;
3.如傷殘員工戶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系。十年計120個月×2551元×80%(一次性殘疾退休金)+2551元×13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元×40%(護理人員工資)=400507元。一次性殘疾退休金為400507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020元=451527元。
二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22個月=56122元;
2.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傷殘員工戶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系。十年計120個月×2551元×85%(一次性殘疾退休金)+2551元×14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元×50%(一次性護理人員工資)=448976元。一次性殘疾退休金為44897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122元=505098元。
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24個月=61224元;
2.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90%支付至死亡。
公司解雇殘疾人 賠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的標準,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都是一樣的,完全平等沒有差異。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用人單位如果辭退殘疾人 有什么相應賠償嗎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不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殘疾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殘疾人的補償、賠償標準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