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怎么辦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則公司要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計算,以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半年以上,但沒有滿1年的,按1年算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
不滿半年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職工的月工資,如果比當地前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3倍,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進行支付。
另外,員工在合同到期后,可以選擇不續簽。但要分情況討論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如果單位繼續保持或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不用進行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就要對其進行經濟補償。
事實上,關于這一問題,我國勞動法已有相關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仍在原單位工作,且原單位無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合同繼續履行。但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就意味著該用人單位已終止勞動合同,與之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已不存在。
若雙方未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按原合同規定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則這種情況只能被認為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勞動關系的延續,而不能被認為是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合同期滿一個月以上不續簽,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拓展資料: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不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即2N。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怎么辦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以外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有權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怎么辦公司不續簽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需補償員工(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的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到期不給續簽怎么辦 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目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