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法律分析: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營養費賠償標準法律分析:營養費依據受害者殘廢狀況:傷勢明顯輕度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不需住院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被害水平達輕微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限期從被害之日具有傷勢基本上治愈之日止。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每天二十元至四十元,具體的賠償金額是由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及受損害人的傷情以及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確定的,一般來說營養費的應賠償人員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輕傷以上的受害人,而且需要有醫療機構所出具的證明。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什么2021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為一般一天20-40元。在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我國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的分為兩種情況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二是不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尋常飲食的攝人尚不能知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必要以尋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增補而付出的費用。
保險怎么賠償營養費,陪護費,誤工費保險賠償營養費,陪護費,誤工費標準如下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
1、營養費: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到60%比例來進行計算。
2、陪護費:傷者住院期間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3、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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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費賠償標準怎么規定的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賠償營業費怎么樣 :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范圍
一、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
在哪些情況下,受害人需要額外增加營養?法官并不具備醫學知識,對受害人傷后或器官功能障礙后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不可能從醫學角度進行綜合分析確定,但如果掌握一些常見的需要額外增加營養的傷情和傷殘情況,自由裁量時就能做到心中有數,再參照醫療機構意見及質證意見,就能比較準確作出認定。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供法官審理時參考:
一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二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三、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四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五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六較大面積燒傷者。
二、營養費的認定必需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
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采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于受到醫患關系、人際關系、社會關系、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
如何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呢?法官應從形式上、內容上進行審查,側重于形式上審查。
一是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漆t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二是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鑒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鑒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其它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一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法官對這類形式營養證明的采信要慎重。
三是醫療機構要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鑒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鑒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對內容進行審查,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由于醫學知識專業性強,要求法官對營養證明意見進行實質審查也不太現實,但可以根據上述所列的一些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鑒定。
三、法官還要重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應予認定。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應由主張營養費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當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請鑒定,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對營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